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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后果怎样?

发表日期:2015-05-09 21:41文章编辑:szdh108浏览次数:

1.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参考法律: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4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47条)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和第13条)。

2.影响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企业的正常运营被打断:权利人发现侵权产品,向阿里巴巴、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投诉,被投诉产品被删除;若卖家被多人知识产权所有人投诉或被重复投诉,还可能受到阿里巴巴、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网规处罚。

客源流失:有过交易的买家不满意收到的产品,不再光顾。

卖家的信誉:有过交易的买家投诉收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者与描述不符合,向阿里巴巴、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投诉。

承担额外的开支:若有买家不满意收到的产品,要求退货,卖家需要承担额外的运费,关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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